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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发布者:金翔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7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翔,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金翔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姚某(另案处理)设立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资产端公司是浙江某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管理公司)。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姚某伙同被告人徐某等等人未经依法批准,以“某”理财平台为载体,通过某等途径,对外公开发布了年化收益率8%-11.88%(加上活动实际年化收益率高达17%-20%)不等的车贷标和企业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标期从30天至360天不等。经审计,截至2018年11月11日平台清盘,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306290600元,未兑付146368860.1元,未兑付人数1532人。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某公司线下兑付21462430元,未兑付126484050.29元,未兑付人数1022人。平台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高额返利,剩余资金由姚某掌控、支配。

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担任某公司财务期间,负责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将投资人的投资款项用于循环兑付形成资金池,同时将部分投资款转至姚某、沈某1及部分企业贷借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在此期间,“某”平台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299825200元。

2020年6月某日,被告人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退出违法所得15293296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支付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邮箱截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标的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增资扩股协议、转账截图、审计报告、退赔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归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徐某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金翔提出,被告人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有自首、退赃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对相关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责令被告人张荣蔚按其参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额为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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