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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决缓刑

发布者:金翔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6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翔,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杭富检一部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金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沈某虚构办理某消费卡可取得提成、母亲是办厂的、家里系拆迁户等事实,并以开卡费、激活费、保险费及借款等名义,先后从被害人李某处合计骗得款项2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用于个人挥霍。后经被害人李某多次催讨,被告人沈某陆续归还被害人李某6万余元,实际骗得20万元。

2019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李某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沈某对该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交易明细光盘、U盘,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复印件、某消费卡、手机截图,谅解书、收条、借条,账单详情、业务凭证,今借到平台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沈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金翔提出的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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