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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实刑,律师二审辩护获缓刑重获自由

发布者:马翊中 时间:2016年08月31日 6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胡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实刑,律师二审辩护获缓刑重获自由

(关键词:缓刑)

    胡某一审案件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某月,被告人陈某,胡某等人得知

谢某在新塘镇友谊路67号重庆石锅鱼大排档因故与他人产生纠纷后,持钢

管及啤酒瓶等物品到上述地点,进行掀桌子,扔板凳,扔啤酒瓶等行为,

并无故对被害人冉某兵,冉某林,杨某等人进行殴打

(经鉴定冉某兵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冉某林伤情属于轻微伤,

杨某伤情属于轻微伤),后逃离现场,2015年某月。被告人陈某,胡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谢某及其被告人陈某,胡某家属共同赔偿受害人,

受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胡某由于没有请律师,本应该可以有更好结果,

却因为没有律师提供帮助出现了判重的情况。

被告人胡某虽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但被法院认定,

由于胡某在庭审中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没有悔罪表现,加重了处罚。

被告人家属委托了我之后,经过翻阅卷宗,

会见当事人之后,认为确实判重了,有机会缓刑,

于是在提交上诉书中,其在一审庭审时因心情紧张,

脑子不清楚导致说错话,并不是翻供。在归案后,

向侦查机关录的笔录一直是稳定供述所参与的的全部事实,

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性,还让家人赔偿受害人,

取得谅解,并提交悔过书。

律师认为,胡某在侦查阶段直至一审庭审均如实交代犯罪经过,

只是一审庭审时过于紧张,在为自己辩护时表达不清,

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其无悔罪表现,现胡某提交认罪悔过书,

且胡某是初犯偶犯,之前表现一贯良好,

再犯可能性极小,教育挽救可能性高,

还积极赔偿受害人获得谅解,请求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最后采纳,认定上述事实,改判胡某缓刑,

重获自由,为胡某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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