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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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分析

发布者:马小战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5日 16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马小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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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2019年8月10日,A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范围内电表拆装工程业务承包事宜与镇江市B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B公司将上述工程承包给A施工,并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A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人员进场,并按B公司要求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后因B公司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B公司安排A方工作人员先行撤离,并安排两名人员留守至2019年9月12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B公司需承担原告工作人员的培训、住宿、单程车票、购买服装及保险,并支付A方工作人员误工费,但经A多次催讨,B公司至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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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接受A委托后,就遇到了管辖权归属的问题。我方在前往镇江法院立案时被告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需前往上海申请立案。相较于在镇江进行诉讼,前往上海诉讼就显得相对困难且成本颇高。为此,我方与立案庭法官积极沟通,并从以下几点作出说明:

(1)《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不动产纠纷进行了明确解释,即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物权纠纷仅限定在“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2)《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三级案由中第3类案由,其与第5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系并列案由,应按普通管辖确定管辖。

(3)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表拆装工程劳务合同》施工主体及合同内容来看,合同双方不属于建筑工程合法的承包和分包单位,《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本案施工所需材料均由被告提供,原告主要是提供劳务,劳务报酬采用固定劳务报酬计算方式,即按单价180元/块计算,并且被告出具承诺书并承诺了付款期限,本案的争议是原告垫付工作服、上岗证、培训费的返还以及原告误工费、食宿费、车票费等劳务费的支付问题,从合同内容上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实质是劳务费(人工费)的结算与支付纠纷,其对象是计件或者计时的施工劳务,属于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的不动产建造、工程质量、造价评估等存在显著差异,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案由,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5)从诉讼经济和解决纠纷来看,本案涉及拖欠农民工劳务费问题,按一般管辖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便于原被告立案、开庭、申请执行,也有利于法院送达、调解和执行。

综上,本案建筑劳务分包虽然与建筑工程相关,但从合同约定的劳务内容及结算方式上看,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性质不同,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应按一般管辖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立案庭最终也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受理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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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马小战,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江苏苏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宿迁市律师协会宿城分会联合党支部书记,宿迁市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苏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