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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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战律师代理陈某涉嫌敲诈勒索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马小战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8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5-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周某使用某公司资质投标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周某联系陈某向招标平台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质疑。后陆某为承接该项目,主动找陈某协商,最终约定由陆某支付25万元,陈某协调周某撤销质疑。款项支付后,质疑被撤销。后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案件难点

  1.罪与非罪的定性存在争议。陈某先后涉及"帮人提出质疑"和"帮人撤销质疑"两个环节,且经手了较大数额的资金往来,公安机关据此以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但质疑本身是招投标制度赋予的权利,如何在"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之间划清界限,是辩护的核心难题。

  2.涉案金额较大。25万元在江苏省已达到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标准(6万元以上),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定罪后果严重。

  3.资金差额对当事人不利。陈某收陆某25万元,仅转周某15.8万元,个人留存9.2万元,这一差额在侦查阶段易被理解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佐证,需要在辩护中进行合理解释。

  三、代理成果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陈某协助周某提出或撤回质疑均系行使权利,并非违法行为;陆某系主动介入招投标质疑过程,为承接项目自愿支付25万元,不符合"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即法律上认定不构成犯罪)。

  四、律师作用

  (一)精准把握案件定性,确立无罪辩护方向

  马小战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深入阅卷,敏锐识别出本案本质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民事利益协商行为,不满足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核心构成要件,从而确立了无罪辩护的总体方向。

  (二)紧扣构成要件,构建有力辩护逻辑

  围绕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马小战律师从两个核心维度展开辩护:一是论证陈某的行为属于招投标制度框架内行使合法权利,不具有违法性;二是论证陆某系出于商业利益考量自愿付款,不存在被胁迫的事实基础,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三)有效沟通促成不起诉结果

  马小战律师通过书面辩护意见和当面沟通等方式,向承办检察官充分阐释本案的法律定性问题,推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进入审判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法律风险。


马小战,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江苏苏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宿迁市律师协会宿城分会联合党支部书记,宿迁市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苏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江苏苏银律师事务所
1321320********93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