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建设公司(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主张检测程序不合规、工程质量应认定合格,要求改判支持其工程款99万余元及损失。马小战律师代理某市政中心(被上诉人)应诉。二审法院认定28天龄期检测程序合法、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24元由上诉人承担。
二、案件难点
(一)上诉人就检测程序提出多项技术性质疑
上诉人在二审中针对检测程序提出若干专业性质疑,包括:豫通公司试块检测单桩试件仅做1组、高指公司取芯检测仅针对桩头取样、300天强度与28天强度数据存在矛盾等。这些技术细节的辩驳需要扎实的行业规范功底。
(二)上诉人试图以另案判决结果推翻本案认定
上诉人援引另案买卖合同纠纷中认定混凝土材料合格的判决,主张本案应据此认定工程合格。但实际上两案审理对象不同——另案解决材料与施工的责任划分,本案解决工程验收与工程款支付,需要在二审中向合议庭清晰阐明二者不矛盾的法律逻辑。
(三)上诉人二审中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程序性申请
上诉人申请追加混凝土供应商为本案第三人,若获准许可能拖延诉讼、增加程序复杂性。
三、代理成果
二审维持原判,全面胜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24元由上诉人承担,市政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律师作用
马小战律师作为某市政中心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
坚守核心抗辩方向不动摇:在二审中继续围绕"28天标准龄期是混凝土强度合格评定的法定依据"这一核心论点,支撑一审判决的法律与事实基础;
有力回应上诉人的各项质疑:针对检测程序合规性、另案判决效力、废桩处理合理性等上诉理由,配合其他被上诉人形成合力,全面驳斥上诉人的主张;
协助法院厘清两案关系:帮助合议庭明确另案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对象和裁判标准上的本质区别,排除上诉人以另案结论干扰本案认定的企图;
实现二审全面胜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政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代理结果与一审保持一致。
马小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