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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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患者的《授权委托书》如何签?

作者:陈高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9次举报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共同代理”,即: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共同代理必须共同行使代理权,如只有一人行使代理权,那么并不发生发生效力。

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个老年患者有几个子女,送患者入院的子女办了入院手续(包括签《授权委托书》等各种医疗文书)就走了,第二天来的又是另一个子女,为了保险起见,医生又让患者的这个子女在《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处)签了字,患者对此也予以认可。第三天又来另一个子女,怎么办?需要再把这个子女添加到《授权委托书》中作为代理人吗?《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允许数人作为代理人,因此是可以将多个子女作为代理人。但这样一来,就会形成共同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原则上,共同代理必须共同行使代理权,也就是说,在做重大决定时需所有代理人签字才发生效力。此时遇到的问题是,多个子女常常是不会同时出现在一起的,遇到突发情况需要代理人立即作出决定的时候就不可能立即取得所有代理人的意见。如果只有一个代理人签字同意,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措施后,其他代理人对医疗结局不满意,以没有取得其他代理人的意见为由追究医疗机构责任,此时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如何破解该风险?《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共同代理必须共同行使代理权的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可以约定不共同行使代理权。医疗机构可以在《授权委托书》中约定(大体意思):任意一个代理人的意见(不仅限于签字、录像也可以,不推荐录音)均能完全代表患者本人,对患者发生效力,不需要取得全体代理人的意见。此时,只需取得其中一个代理人的意见就可以了,不需要取得全体代理人的意见。这将为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争取宝贵的时间,有利于患者。

当然,有些代理人作出的决定可能完全违背了患者和其他代理人的意思,这种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这个患者完全有抢救回来的可能,在场的一个代理人出于某种考虑决定放弃抢救,此时出于对患者生命利益的考虑,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征求一下其他代理人的意见。多个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应从患者的生命利益和医疗伦理出发,遵从作出对患者有利的决定的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是将原来的九部法律合为一体的法典,它不是简单的合并,各分编之间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原来的各单行法律自成体系,难免存在“各自为政”“相互矛盾”的规定,《民法典》将各分编的关系进行了梳理,使其成为一个体系。原来《侵权责任法》中并未规定授权委托的问题,因此在医疗纠纷中很少有人去关注授权委托及其效力的问题。《民法典》生效后,在侵权责任编找不到的规定,可以在其他编去找,在一个案件中可能适用几个分编的法律条文。因此,学习和适用《民法典》需要系统的掌握。


陈高律师,现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