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告知的对象选择:
1、患者。
患者永远是处于第一位的告知对象,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才告知近亲属,不包括患者的朋友。
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近亲属都在,应告知被授权的近亲属。
3、有法定监护人告知法定监护人,不管是否有被授权的近亲属。
4、法定监护人不在,告知被授权的近亲属。
5、法定监护人不在,近亲属都没被授权,应告知关系近的近亲属。
《民法典》并未规定近亲属的授权问题和近亲属之间告知的顺位问题,因此,只要对近亲属履行了告知义务就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不区分是否授权以及顺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