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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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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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告知的对象:近亲属范围

作者:陈高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5次举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告知的对象选择:

1、患者。

患者永远是处于第一位的告知对象,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才告知近亲属,不包括患者的朋友。

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近亲属都在,应告知被授权的近亲属。

3、有法定监护人告知法定监护人,不管是否有被授权的近亲属。

4、法定监护人不在,告知被授权的近亲属。

5、法定监护人不在,近亲属都没被授权,应告知关系近的近亲属。

《民法典》并未规定近亲属的授权问题和近亲属之间告知的顺位问题,因此,只要对近亲属履行了告知义务就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不区分是否授权以及顺位问题。


陈高律师,现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