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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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宏实医院袁平秀案律师分析(二)

作者:陈高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3次举报

四、医疗纠纷处理经验教训总结

 

(一)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时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处理

 

处罚医院和医护人员的法律、行政法规是非常详尽的,平时很少用到处罚条款,一旦用到,轻则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照,重则可能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因此,一旦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积极处理,防止患方从主张赔偿转为要求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才是医院优先考虑的风险。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存在以下损害结果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人员应高度重视:一级甲等:死亡;一级乙等: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如处理不好,如果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或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相关医护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或者医疗事故罪,甚至医疗机构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二)充分评估医疗纠纷的风险

 

当然,如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自己的医疗行为的正确性非常有信心,那么就应坚持依法走鉴定程序或者诉讼程序,以维持良好的医疗纠纷解决秩序,防止“大闹大赔”效应扩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何才能获得走鉴定程序或者诉讼程序的信心呢?那就涉及到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了。需要组织本院和外院的医疗专家、医疗律师对医疗纠纷进行充分、客观的评估。切不可找医疗专家、医疗律师来给自己打气,因为这种打气是在避重就轻,是在递点子,是掩耳盗铃,是在回避问题,这种自信是盲目自大的自信,容易让医疗机构纠纷处理人员选择错误的道路一直走到黑。本人曾经代理医疗机构接待过患方,接待前我要求医院组织专家对纠纷进行讨论,医院就组织了院内的专家在当事医生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可能是碍于情面,专家都只选了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来说,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走司法程序,然后我就按照这个讨论结论委婉而坚决的告知患方走司法程序解决,家属和我吵得面红耳赤的。后来法院委托做了司法鉴定,结论是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当事医生不服,要求律师申请重新鉴定。在提重新鉴定申请之前,医院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讨论,提出原鉴定结论错误的依据,结果参与讨论的专家均表示这个鉴定结论对责任的认定是适当的,再鉴定改变鉴定结论的可能性很小。从此,我就不再相信本院、本科室的讨论能得出什么客观的结论来,内行相互包庇,都把头埋在沙子里,总觉得别人看不见自己的过错,盲目自信。医务人员的思维就是想把自己的律师说服,然后再让律师去说服鉴定专家和对方律师。殊不知,律师不懂,鉴定专家总是懂的吧,鉴定专家不懂人家可以去请教医疗专家啊。因此,医疗纠纷讨论必须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来评价,甚至站在患方的立场上来评价医疗行为。推荐两种方案:一种是请外院的专家来讨论,包庇或碍于情面的因素小,相对客观公正;另一种是让参与讨论的人员对医疗过错提出无记名的意见,并确定参与度,然后再来统计,这样可解决碍于情面的问题,相对客观公正。

 

(三)重视医疗纠纷患者的首次投诉

 

医疗纠纷患者的首次投诉大部分是比较平和的倾诉,要求给一个说法。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应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收集患方书面意见和诉求,并告知多长时间进行调查,什么时间给予答复,保持良好的沟通。然后再组织调查、评估,在约定的时间给予正式回复,告知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并积极给予协助。本案中,尸检结果出来后,12月25日上午,袁平秀的亲属再次来到了宏实医院,找到了宏实医院的院长、法人代表胡晓锋。胡晓锋面对袁平秀家属询问的是否愿意协商解决等问题,均拒绝回答,要求家属另外约时间在卫计局的见证下进行商谈,随后便离开了。宏实医院所说的在卫生局见证下商谈属于行政调解,患方有权选择协商、行政调解、医调委调解、诉讼等任何途径解决,宏实医院关闭了协商的大门。12月25日上午,攀枝花市西区卫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胡建国在对尹江等家属表示,针对袁平秀身亡一事,目前宏实医院拒绝同家属进行司法、行政调解。这使家属受到了冷遇,再加上下午攀枝花市西区卫计局和市卫计委的不作为,导致家属感觉到非常无助,不得不求助于媒体,以致于最后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都吊销了。如果宏实医院认真对待,与家属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协商解决。不是每次纠纷都需要鉴定,交给第三方处理,医方就没有主动权了,只能接受处理结果。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应多征询律师的意见,防止因不了解法律风险而发生误判。

 

五、卫生行政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验教训

 

(一)面对家属请使用真实姓名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论、行为是代表行政机关的,具有公信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使用假名字接待家属,其行为就是不诚信,使政府公信力丧失殆尽。上游新闻记者2018年12月25日陪同家属找到攀枝花市西区卫计局办公室,当时一个自称叫“胡建国”的工作人员表示,卫计局方面未接到相关的医疗事故报告,没有启动相关调查。经多方证实,这个自称叫“胡建国”的人,真实名字为蒲体阳。作为西区卫计局的工作人员,蒲体阳,你在怕什么?用假名字就无法对你追责吗?

 

(二)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

 

作为大众来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那就是权威。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说话不能“开黄腔”,不懂的、是是而非的马上汇报、马上查法条,平时多关注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西区卫计局蒲体阳在接待家属时说“我们要进行调查,就是根据家属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来进行的,家属要控告,就要先确定是医疗事故才能控告”,这是完全错误的,卫生行政机构有权利、有义务对家属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可以直接判定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首先,本案死者家属已经找到西区卫计局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相关调查程序就应该启动,而不是要求提供家属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其次,法律规定卫计委有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权利和义务。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必须通过鉴定才能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尸检证实三块纱布遗留患者体内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因果关系非常明确,不需要鉴定。三块纱布遗留患者体内就已经违反了诊疗规范、操作常规,造成了死亡的结果,卫计委直接可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只有那些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才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攀枝花市卫计委最后处理本案也没有委托攀枝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是根据调查情况,结合省市专家分析意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咨询意见,得出调查结果并作出处理

媒体采访时,西区卫计局局办工作人员胡建国证实,包括2014年发生的已经判决的两起医疗事故,攀枝花市西区卫计局方面从未对宏实医院进行过行政处罚,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施行,老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废止,所以西区卫计局无法对宏实医院进行行政处罚。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哪有说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知而为就是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攀枝花市卫计局医政科的工作人员在12月25日下午接待袁平秀家属时,也拒绝给尹江等人开具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可以进行诉讼。选择何种维权方式是患者家属的权利,攀枝花市卫计局拒绝给尹江等人开具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侵犯了其选择行政途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权利。攀枝花市卫计局医政科的工作人员也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但攀枝花市卫计委护犊子,没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陈高律师,现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