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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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尸检,仍能鉴定为主要责任!

作者:陈高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9次举报

患者死亡后,由于个人情感、风俗等因素,很多家属不愿意看到自己的亲人再受到尸体解剖的损害,不同意尸检。那么,未做尸检是否必然无法认定死亡原因,导致无法鉴定?答案是否定的,未做尸检,医患双方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均认可病历上记录的死亡原因,或者鉴定专家对患者的死亡原因能够根据病历的记录作出认定,也可以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其中并不包括尸检报告。

《四川省医疗侵权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第九条也没规定委托医疗侵权司法鉴定时应当提供尸检报告。

只要医方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未做尸检不影响鉴定结论。下面介绍一例医疗纠纷,未做尸检,仍被鉴定为主要责任,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产妇李某,早孕三个月期间一直在成都某医院进行保胎诊疗。为了保证腹中胎儿的健康,于2016617日建卡并严格按照医生要求定期产检,每次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随后至孕36周,一切检查指标均显示正常后转卡至当地医院(下称“该院”)准备待产。

产妇因孕39周,G2P1ROA,20161222日入住该院产科。入院时检查结果,医生未提示及嘱咐有任何异常。入院超声提示为胎位ROA(枕右前),羊水深度6.9cm,胎盘前壁‖+级,S/D=1.89,胎儿肠管扩张约1.32cm。宫内单活胎,胎儿脐带绕颈一周。宫颈评2分(宫口未开,容受30%S-3)。122408:10分实施剖宫产手术,于08:44分娩壹活男婴,Apgar评分10-10-10,体重3210g.羊水二度粪染,羊水量400ml,手术结束时间为09:20分。术后诊断:“G2P2 39+2周宫内孕LOA剖宫产壹活男婴、胎儿脐带绕体一周、胎盘粘连、足月适于胎龄儿”。

随后母子于09:40一同返回到病房,家属发现新生儿口吐白沫并伴有呼吸急促的呻吟声,立即找当班护士来看新生儿的情况。护士看了后回答说:新生儿这样是吐羊水,一切正常,把新生儿侧放就好。整个上午,家属多次询问护士为何新生儿一直呼吸急促、呻吟,均被告知正常。新生儿一直口吐白沫,不吃不喝,表情异常痛苦。

由于一直没有新生儿科医生来病房查房,新生儿在下午13:50左右,口吐红色羊水。家属拿着新生儿吐的东西,找护士到病房看新生儿。护士这时才说,实在不行你们把新生儿抱去6楼新生儿科看看。家属立即将新生儿抱着送到新生儿科,2016122414:51分的DR检查报告单诊断结论为:新生儿肺炎伴右肺气漏综合症。

家属立即办理新生儿入院手续,并咨询新生儿科医生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转院?医生的回答为:如果我们医院处理不了,会通知你转院的,一般这种情况都没有问题。新生儿被送进新生儿科住院治疗,诊断为: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肺炎伴右肺气漏综合症。医生对新生儿的病情严重程度评估不足,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医疗措施改善新生儿的病情。新生儿出现呼吸衰竭时,医生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抢救新生儿,也没有转上级医院救治。

直到1225日早上07:15分家属接到医生的电话说新生儿病情恶化,正在实施抢救。122508:20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不忍新生儿再受到尸体解剖的损害,未做尸检。医方下的死亡诊断为:1、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呼吸衰竭;2、持续肺动脉高压?3、新生儿休克。

医疗事故鉴定:

20171011日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代理律师经审查病历提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1、新生儿分娩时,羊水II度粪染,产科医生没有检查新生儿是否吸入羊水胎粪而需要彻底清理呼吸道和吸引,医生没有在新生儿娩出后以洗耳球或Delee管清理新生儿鼻和口咽部、呼吸道胎粪,从医院提供的病历记录中,没有对新生儿分娩时进行胎粪清理的相关记录,也没有看到接生护士对新生儿呼吸道粘液进行彻底清除的详细记录;

2、胎儿从母亲宫内分娩出来后,产科没有对新生儿进行严密监测,没有对新生儿持续的呻吟、气促引起重视,更没有对新生儿进行任何治疗;

3、新生儿09:40到达病房后,家属发现新生儿呼吸急促,口吐白沫就咨询当班护士,然而护士没引起重视并告知家属是正常情况。随后家属两次去护士站反映新生儿呼吸异常的情况,但都被护士告知是吐羊水。新生儿在病房里的5个小时内,没有新生儿科医生来病房查看新生儿状况,护士也没有通知新生儿科医生过来查看新生儿。当班护士严重失职,对刚出生的婴儿没有及时严密观察和认真检查,家属反映新生儿情况异常,也不引起重视,导致延误新生儿病情长达5小时之久,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机;

4、转科过程中,护士让家属自己在无任何医疗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新生儿抱到新生儿科治疗(见产科的新生儿护理记录单),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和医院工作制度,延误了路上的时间,新生儿呼吸窘迫,缺氧窒息是非常快的事。按照诊疗规范和医院工作制度,应该是由产科护士送过去,或者新生儿科过来接,路上应该给新生儿吸氧。这是医院转科流程管理缺陷造成,医院应对此承担责任;

5、入新生儿科后,家属询问过医生有没有必要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医生说像你新生儿这样的情况,我们医院处理的多了,如果我们处理不了,会通知你们转院。新生儿科医生也没认识到新生儿病情的严重性,医院没有给家属选择新生儿科更强的上级医院去治疗的机会;

6、新生儿入新生儿科时,血气分析报告已经提示:呼吸性酸中毒伴低氧血症,医方已怀疑新生儿存在持续性肺动脉高压,新生儿仅用头罩吸氧,血气仅达到临界的满意程度,医方在新生儿入院后并未及时对新生儿行机械通气治疗,诊疗措施不到位;

7、根据122422:03分的血氧分析报告提示,经过治疗,新生儿仍然呼吸窘迫,毫无改善。第二次血气氧分压61mmHg,无明显好转,肺泡动脉氧分压梯度还在上升。临床呼吸窘迫,血氧饱和度和氧分压都不理想,二氧化碳过低,结合病史,有胎粪吸入可能,胸片提示有右肺气漏,有明确的机械通气指征,医方一直没有采取机械通气,一直拖到新生儿病情恶化到抢救;

8、新生儿在新生儿科长达16小时内,医院仅仅复查了一次血气分析,血气分析复查时间间隔过长、复查次数严重偏少,血气分析报告显示新生儿病情并无好转,医院没有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或作转院处理;

9、从入院开始,新生儿已经是呼吸衰竭,整个诊疗过程,呼吸衰竭一直没有纠正,医院的严重不作为,直接造成新生儿的死亡;

10、新生儿科护理记录单上显示122507:15分后的抢救过程中没有新生儿在最关键的抢救阶段的抢救措施及生命体征变化的记录。抢救记录上也没有记录显示抢救阶段新生儿的心率、呼吸、血压等数据。新生儿在抢救是最关键的阶段,医院恰恰在此阶段没有做详细的病历记录,无法判定医院是如何实施抢救的、抢救效果及其相应变化;

鉴定结论:

产后母婴同室时,医方对新生儿早期病情观察认识不足,记录不详细;医方对病情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患儿出现呼吸衰竭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未转上级医院救治。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方不服,认为本案未做尸检,新生儿死亡的具体病理原因不明,直接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缺乏科学依据,医方不认可该鉴定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医方提起了司法鉴定申请,鉴定机构也受理了该案。司法鉴定结论维持了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最终,医方按照主责对患方进行了赔偿。


陈高律师,现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