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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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以反家暴法作为裁判依据认定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案

作者:陈高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833次举报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称被告常对其大打出手。2016年1月4日,原、被告再次发生抓扯、打架,被告殴打原告致其头颅软组织挫伤。双方纠纷经华阳派出所出警,《出警记录表》载明张某与周某打架导致周某头部受伤。原告遂依据该出警记录、门诊病历及伤情照片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裁判: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诚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因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张某殴打原告周某致其头皮裂伤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多次调解,原告仍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故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极大危害家庭稳定、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已成为破坏婚姻家庭幸福的重大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国家反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和决心提升到法律层面。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成都市首例以该法作为裁判依据,认定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案件。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川电视台、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较好地宣传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同时,该案通过对家庭暴力证据的分析、认定,向公众普及了遭受家庭暴力时应该积极收集有效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培养公民法治意识、维护弱势群体权利,倡导全社会共同构建反家庭暴力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陈高律师,现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