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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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力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刘XX驾驶摩托车尾随放学的被害人金X(男,16岁)至联通路与宝山XX以北的淄博高新区四宝山办事处花山XX电梯等候间,将被害人拦住,并胁迫被害人为其手淫。
案发后,被告人刘XX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没有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文书、证人王X的证言、被害人金X的陈述材料、谅解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材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刘XX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职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力文,2005年开始律师执业,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经济、民事、刑事诉讼业务和非诉法律事务。秉承当事人利益化原则,在处理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3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