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第五部分
三十一、【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以成本价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夫妻双方工龄折扣、是否影响另一方福利分房资格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三十三、【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律师分析
以上两种情形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但离婚时未简单进行均等份额的分割,而是基于各方对房屋取得的影响因素多少进行的公平分割。所以,离婚时各方可分到的财产价值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