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第五部分
二十七、【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成本价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公房承租权所对应的利益系作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处理房产时综合考虑公房承租权利益来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关联法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分析
此条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包括两种:
一、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剩余房款的,此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二、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成本价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注意第一种情形与另一种情况的区别: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且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屋可共同分割的情形是三点:1、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2、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3、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剩余房款
离婚时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是三点: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2、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3、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