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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哈尔滨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王伟 | 点击:36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潘XX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XX公司(以下简称汽轮机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6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潘XX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XX公司(以下简称汽轮机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6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XX上诉请求:1.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6910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判决汽轮机厂返还潘XX自1986年起至2018年4月止工资差额共40,740元;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汽轮机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为潘XX提起本案属于重复诉讼。潘XX于2016年11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对汽轮机厂起诉,并不是潘XX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且当时审判长未向潘XX明示根据法院规定撤诉后,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潘XX不能再次起诉。撤诉后潘XX又多次找汽轮机厂协商,汽轮机厂不予理会,潘XX试图通过信访渠道寻求解决办法,但至今无果。潘XX的诉求一直未得到解决,剥夺了潘XX的诉权,违背立法精神。
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汽轮机厂返还自1986年起至2018年4月止的32年零四个月的工资差额共40,740元;2.判令汽轮机厂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的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原仲裁裁决内容再次起诉。潘XX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2016年6月14日,哈尔滨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潘XX的申请已过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潘XX提起民事诉讼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驳回潘XX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潘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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