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霍林郭勒XX公司诉哈尔滨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霍林郭勒XX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哈尔滨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霍林郭勒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林郭勒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原告霍林郭勒XX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霍林郭勒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