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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XX公司、山东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王伟 | 点击:35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申请执行人哈尔滨XX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山东XX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前一次...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XX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山东XX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哈尔滨XX公司货款27000元;二、如未按时支付,则山东XX公司按39000元支付哈尔滨XX公司货款,并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9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支付利息;三、双方其他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哈尔滨XX公司自愿负担。因山东XX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哈尔滨XX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点邮件被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逾期,山东XX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19年7月18日、12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山东XX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发现山东XX公司在XX银行有开户,但账户内余额为零,在财付通及支付宝未开户,其名下有鲁A×××××号尼桑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1996年,鲁A×××××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04年,鲁A×××××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3年,因尼桑车冀别克车年限较久,哈尔滨XX公司不申请查封,本院依法查封鲁A×××××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8月6日,因未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山东XX公司名下无房产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前往山东XX公司注册地址华XX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公司已无人办公。
4、因山东XX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山东XX公司法定代表人秘如泉限制高消费。
5、2019年12月16日,本院约谈哈尔滨XX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山东XX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哈尔滨XX公司对山东XX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XX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XX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山东XX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哈尔滨XX公司亦未提供山东XX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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