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了辩护人的责任,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
一是实体性辩护,系围绕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展开,二是程序性辩护,即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及代为上诉等。辩护人的权利有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提出意见,会见通信权,对案件卷宗的查阅摘抄复制权,律师有调查取证权,有申请调取证据权,有申诉控告权。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要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国家,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外,律师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对在辩护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密的权利。但是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诉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