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延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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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辩护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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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婚前患重大疾病,在双方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原告请求撤销婚姻

发布者:曲延波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离婚 |4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本律师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父(李某之父)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季中 原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背景

原、被告通过乘坐顺风车相识,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在 嘉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刚在一起共同生活,原 告发现被告行为怪异,后发现被告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记录单,记录被告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原告向其询问被告仍未对原告如实讲述病情。综上,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依法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均属实, 我知道婚前患有双向情感障碍,但是没有想到这么严重,当时认 为不影响与原告结婚。被告同意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撤 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结婚证一份、山东省精神卫 生中心门诊病历一份、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记录单一宗,经 质证,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因此,本院对于上 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通过乘坐顺风车相识,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在嘉祥县民 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从被告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记录单中发现,被告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遂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撤 销双方的婚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 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 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被告婚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重大疾病,在双方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原告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相应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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