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占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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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XX与陈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崔占禄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1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敖汉旗XX,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XX。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XX,女,199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敖汉旗惠州。

申请人敖汉旗XX不服敖劳人仲字[2019]22-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敖汉旗XX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敖汉旗XX的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敖汉旗XX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敖汉旗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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