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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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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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合同诈骗案

作者:赵学全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14次举报

张x洁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三中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x洁,男,30岁;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8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学全,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洁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又向本院送达了京检二分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书,追加指控被告人张x洁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洁及其辩护人赵学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张x洁冒用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名义、虚构北京华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公司),谎称以上公司具有出售北京市百子湾路×国际公寓等内部认购房的权利,与刘×等12名事主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收取购房费用、好处费、贷款手续费等名义骗取事主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100余万元。另外,被告人张x洁冒用×置业公司的名义,谎称将某国际公寓×号楼×单元×号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乌×和李×2的装修公司,分别与2名事主的装修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张x洁还谎称将西百子湾室内装修工程交给李×3施工,与李×3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为名骗取三人30万元。

被告人张x洁作案后于2012年8月9日主动投案,案发后,涉案部分款项已被冻结。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洁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x洁对于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因王×1、苏×介绍他人来买房,其给过二人介绍费;其仅收取周×(1)2万余元,虽为周×1出具了10万元收据,但并未实际收到该笔钱款;其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x洁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张x洁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综上,建议法庭对张x洁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洁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x洁于2010年至2012年间,冒用×置业公司名义并虚构华氏公司,谎称以上公司具有出售北京市百子湾路×国际公寓等内部认购房的权利,与刘×、李×1、曹×1、叶×、王×1、符×、乌×、周×1、周×2、苏×、王×2、王×3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收取购房费用、好处费、贷款手续费等名义骗取刘×404.0212万元、李×(1)165.0856万元、曹×(1)10万元、叶×47.196万元、王×(1)67.17万元、符 ×49.68万元、乌×67万元、周×(1)12.9505万元、周×(2)59.68万元、苏×32.682万元、王×(2)58.148万元、王 ×(3)48.108万元。

被告人张x洁还谎称将某国际公寓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乌×和李×2、李×3的装修公司,分别与3名被害人的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为名骗取乌×10万元、李×(2)10万元、李×(3)10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x洁骗取刘×等14位被害人钱款共计1051.7213万元。

被告人张x洁于2012年8月9日主动投案,案发后,冻结在案款项共计130.18919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4(×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置业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张x洁曾在×置业公司下属的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任总经理助理。自2006年以后,×置业公司及下属的×物业公司没有在京开发房地产项目,也没有开发过朝阳区百子湾路×号院地段的住宅项目,也没有收到过朝阳区百子湾×号住宅项目的购房款、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没有丢过或外借情况,保存完好。其公司不了解张x洁以×置业公司、华氏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销售北京朝阳区百子湾×号院楼房的事情。

2、证人郑×(原×物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其在×物业公司担任总经理,张x洁于2008年9月入职×物业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1年1月,他由于个人经济问题被公司劝退除名。其公司负责一些楼盘的出租与日常管理。公司没有开发过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国际公寓的楼盘。其不知道张x洁对外买卖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国际公寓的楼盘的事情,其本人也未签过相关房屋买卖合同。

3、证人黄×、陈×的证言及还款协议证明了黄×、陈×支付购房款及张x洁归还钱款的情况。

4、被害人曹×1、叶×、王×1、符×、王×2、李×2、刘×、李×1、乌×、李×3的陈述及举报书、收据、转账凭条、交易查询明细证明:张x洁通过与乌×、王×1、符×、杨×、曹×2、李×2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骗取曹×(1)10万元、叶×47.196万元、王×(1)67.17万元、符 ×49.68万元、王×(2)58.148万元、李×(2)10万元、李×(3)10万元、乌×77万元、刘×404.0212万元、李 ×(1)165.0856万元。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担保书、授权委托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担保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张x洁以×置业公司、华氏公司等名义与刘×、李×1、苏×、周×1、乌×、李×2、李×3等人签订购房合同及装修施工合同的情况。

6、辨认笔录证明:刘×、李×1、曹×1分别从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认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x洁。

7、文检鉴定书证明:本案被害人提交的授权书、担保书、工作函、购房合同上的“×置业公司”印章印文与×置业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文样本不是一枚印章盖印。

8、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建委出具的证明、文检鉴定书证明:刘×提交的产权人为刘×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假证;提交的“授权书”上所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印章系假章。提交的收条上书写的“郑×”的签名字迹不是郑×本人所写。

9、×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部在北京市朝阳区黄木厂路×号院建设的住宅楼系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从未对外销售,未使用过“百子湾路×号院”门牌。华氏公司、×置业公司与该部无任何关系。

10、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证明:张x洁、刘×、陈×、黄×等人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情况。

1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企业数据查无的函证明:经查询企业登记数据库没有华氏公司的信息记录。

12、×置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2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证明:二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张x洁曾为北京×2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3、被害人苏×的陈述、收据证明:苏×向张x洁支付首付款92.68万元,没有收到过张x洁的介绍费。张x洁第一次退给苏×1张建行卡,里面的40万元左右转到其家人建行卡内;第二次是2011年上半年,苏×用自己的名字在望京附近宝马4S店购买了1台宝马牌轿车,张x洁帮助支付大概15万元车款。2011年底,苏×将宝马轿车置换时,张x洁帮其刷卡大概五六万元。

14、被害人周×1的陈述证明:2010年3月,其给了张x洁一张周×3的存折内存2.9505万元。2011年10月,其子顾×又在张x洁住处给了10万元现金。另有一笔60万元拆迁款,其没有经手,据张x洁说是直接从建委划到张x洁公司的账上了。

15、收据、旧线零售交易历史表、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存款回单证明:张x洁收取周×1购房款12.9505万元。

16、被害人周×2的陈述证明:其先后给过张x洁2张建行卡,内有59.68万元,另外还给过张x洁好处费现金。

17、收据、存款凭条、转账凭条证明:张x洁收取周×2购房定金、手续费共计59.68万元。

18、被害人王×3的陈述、出具的书面说明、收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登记表证明:张x洁收取王×3购房款共计67.956万元。但张x洁只给第1套房款开了收据。王×3给过张x洁以自己名字开户的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用以缴纳购房款。王×3将工商银行卡内剩余的最后一笔9万余元取走。

19、证人薛×、李×1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薛×使用王×3的工行储蓄卡在朝阳区双井、顺义区站前街支行共计取款4笔,每笔分别取了4.99万元,卡内还剩10万元。后来因张x洁被扣在李×1的住处,薛×将取出的20万元用鞋盒装好带过去,想当面还给王×3。李×1将装钱的鞋盒拿走,将20万元分给王 ×(3)10万元,余款由李×1和刘×各拿走5万元。

20、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王×3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开立及账户内资金流向、提取的情况。

21、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证明:刘×、曹×1等事主向警方报案的情况。

22、冻结账户手续证明:在案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

23、到案经过证明:2012年8月9日,张x洁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24、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张x洁的身份情况。

25、被告人张x洁的供述证明:2009年夏天,一个姓白的男子为其介绍了亦庄工商所旁边的一块地,可以通过关系以很低的价格租赁,但运作项目需要用钱,其虚构能够帮助买房骗取钱款,伪造了×置业公司和华氏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以及郑×、王×4等人的签名。其骗乌×77万元、曹×(1)10万元、李 ×(2)10万元、李×(3)10万元、周×(1)2万余元、周×(2)57.68万元、王×(1)67万元、符×49万余元、叶×47万余元、王 ×(2)58万元,均未归还。骗苏×92万元,归还60万元。骗王×(3)58.108万元,归还19.8万元。在收取购房、装修款项后,并未用于合同目的。所收到的钱款部分用于自己创业和启动资金,部分用于为被害人租房支付房租,但被害人并不知情,还有一部分案发前归还了被害人,有一部分提现后日常经营使用。

对于被告人张x洁所提其给过王×1、苏×介绍费,为周×1出具的10万元收款收据不属实的辩解,经查,对于周×1提交在案的收据,张x洁当庭认可由其自行出具,且该收据内容也与周×1的陈述能够印证,应予以认定;另查王×1、苏×均否认收取过介绍费,张x洁的上述辩解缺乏证据支持,故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冒用单位名义,以对外出售内部认购房为名,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x洁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惟因证据发生变化,对指控数额予以纠正。鉴于张x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洁及辩护人关于张x洁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x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7年8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清单附后)。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张x洁的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立军

代理审判员  袁 冰

代理审判员  马新健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孔晶晶

赵学全律师在北京市公安局任职多年,有20年公安机关刑侦、经侦、预审工作经历,经办过千余起特重大及普通刑事案件、经济类犯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