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遇见因没有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需要前往异地起诉,导致委托人增加了大量成本开支,比如从哈尔滨到深圳或者到海南等较远地区,有的案件虽然胜诉了,但也基本上都在交通费、律师费等方面开销了。
所以,约定对自己一方有利的管辖法院作用如下:第一,可以极大的减少自己一方时间、人力、财力(比如差旅费,律师费)的投入;第二,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潜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第三,便利于案件的胜诉和胜诉后的执行等事宜。
简单来说就是,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去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可以省钱、省力、省麻烦,胜诉率还大一些。
那么问题来了,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任何一个地点作为协议管辖法院的地点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我们都能理解,但是合同履行地却有很多理解。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果争议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的,也可以适用“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买卖合同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卖方所在地(即接收货币方)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如何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1、若自己一方在交易中有话语权时,选择己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2、若自己一方在交易中处于弱势时,应尽量避免约定对己方不利的管辖法院。如:a、不主动提出约定管辖,当发生纠纷时由法律来决定管辖法院。因为,在此情况下,总比在约定管辖情况下对己方有利的概率更大;b、在对方法律不够精通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出模糊约定,最终导致约定不明,还是由法律来决定管辖。
3、当双方在交易中地位平等时,争取约定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法院。如:a、当自己一方违约可能性较小或不存在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在签订合同时,表面上原告主体身份并未确定,对方比较能接受;b、当自己一方不能按约履行的可能性较大时,应尽量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同上;c、签订协议时标的物所在地尚未确定,但其后标的物处于己方住所地的可能性较大时,也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约定法院管辖权的条件?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1、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行);
2、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其实际意义相当微小。
(部分材料来自知乎 刘荣宗律师团队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