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国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也打破了传统的婚姻观,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维持婚姻,也为了避免离婚时出现的财产纠纷,更多的人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夫妻忠诚协议。
这里笔者给大家普及下婚前财产协议跟忠诚协议,其实这两者是分开的,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还可以签忠诚协议,如果有冲突,那么以后面签订的为准。
先说下婚前财产协议:
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在学理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前财产协议就是指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之前对各自的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签订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约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一旦签订,即对夫妻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如果要更改或撤销,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今天重点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将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延伸,在不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财产内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可以达到提示、警醒过错方,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
案例介绍
2013年张丽与邱辉因同事关系相识,后经恋爱于2014年6月28日结婚,2015年2月26日生一子邱小鹏。 近几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张丽于2016年12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张丽与邱辉在南京市珠江路共有一套房产、马自达牌汽车一 辆及存款 20万元,双方自愿约定归张丽所有,属其个人财产,若双方离婚,上述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珠江路房屋贷款的主贷人是邱辉,余下房贷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为增加责任感、促进夫妻关系融洽及家庭和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
2.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第三者、婚外情与他(她)人同居、通奸;
3.不得有一夜情发生.....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其中一条行为的(以下把违反规定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负责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自动净身出户,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离婚时负责方不得阻挠,并主动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家里房产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并每月支付1万元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生活费等。
经法院查实,邱辉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邱辉对此负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
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名为忠诚协议,但其内容实质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约定了珠江路房产、车辆及存款20万元归张丽所有,双方各自对外举债各自承担。这一部分内容并未与双方是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相联系,而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如何归属以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这约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5 条、第57条及《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故此约定中所涉财产及债务按双方约定办理,即珠江路房屋、马自达牌汽车归张丽所有,各自对外举债各自负担。双方签订协议时珠江路房屋已装修,对房屋已形成附和的装修,没有单独的所有权,装修同房屋一并归属房屋所有权人即张丽所有。双方各自银行账户内已无存款,故协议中约定的“存款20万元归张丽”无法适用。“夫妻忠诚协议”的最一后部分,约定了夫妻双方基于忠实义务而不得实施的行为,并约定了违反义务一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 、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主动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家里房产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并每月支付1万元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生活费等。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婚姻法》第4条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违反该项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但本案中双方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丧失婚生子的抚养权并每月支付高额的抚养费用,这与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不符,属无效约定。
协议约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亦过于严厉。即使邱辉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也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如按此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邱辉生活困难,而张丽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也对邱辉抚养邱小鹏健康成长不利。故认定不能完全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后半部分约定内容履行。
张丽诉讼请求中亦未完全按该约定赔偿标准主张权利,仅主张了5万元赔偿金,其该项请求远低于协议约定的150万元及邱辉书面承诺的200万元的赔偿标准,考虑到了邱辉的实际给付能力,应子支持。判决后,邱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于本案涉及的主要条款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但是对于无履行可能或履行过程中显失公平的,比如巨额赔偿,法院可以适当调整内容,并不能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判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彰显法律的正义公平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