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前两天大家应该被《女子上门怒打小三 称丈夫名下75套房一多半转给她 现只剩30多套》这则新闻刷屏了吧,网友表示土豪的世界我们不懂,也有网友表示,在深圳能有75套房产,简直是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今天本律就来给大家探讨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走进案例
文字太枯燥,还是通过具体案例给大家分析
徐某与崔某系大学同班同学, 2006年2月14日确立恋爱关系。 双方于2015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有子女。徐某曾于2017年起诉要求与崔某离婚,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现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崔某表示同意离婚。徐某系自由职业。另查,2016年1月17日,徐某与他人生育一子。2016年4月13日,徐某与崔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双方确定了徐某与他人生育一子的事实 ,并约定徐某用其或其父母获得的拆迁补偿款 100万元作为赔偿款支付给崔某,崔某据此要求损害赔偿100万元。《离婚协议书》还约定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之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离婚。崔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在我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与他人生育一子,我要求徐某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徐某与崔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现徐某起诉要求离婚,崔某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根据查明事实,在与崔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且于2016年1月17日生育一子,徐某的上述行为系对双方婚姻的不忠诚,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双方离婚,故崔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协议书》系以双方自愿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协议,由于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故该协议书未生效,崔某据此主张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依据,而且数额过高,具体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婚姻状况以及徐某的过错程度等客观因素酌情判处。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徐某赔偿崔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徐某不服,以赔偿无法律依据,其与他人无同居关系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徐某在与崔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且于2016年1月17日生育一子,徐某的上述行为系对双方婚姻的不忠诚,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婚姻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并导致双方离婚,故崔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的损害赔尝金数额,根据双方的婚姻状况以及徐某的过错程度等客观因素酌情判处。一审 法院依据本案情况,所判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其关于与他人并无同居关系一说, 与其与他人产子一 节明显不符,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考虑。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分析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在与崔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子 ,明显存在过错,故法院支持了崔某要求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
离婚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提出要注意以下几点:1.请求的对象只能是自己的配偶,例如本案中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一子,崔某可以向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崔某不能向与徐某共育子女的案外人主张;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支持的前提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如果经法院审理后没有判决离婚,则不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崔某与徐某离婚,所以才有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基础,若未支持崔某和徐某的离婚,则亦不会支持徐某对崔某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