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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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家赡养父母纠纷案》法院判定无效,原因是什么?

发布者:刘荣宗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655人看过


鸡汤导读:父母对子女的爱最无私,为了自己的孩子,他们甘愿付出不求回报,然而,父母对子女全身心的付出,却不一定能得到子女的回报。把父母的无私付出看成是天经地义、理所应当的事情,不懂得去感恩父母的爱,忘记了关爱他们。甚至老无所依。老无所养。

《姜家赡养父母纠纷案》法院判定无效,原因是什么?


案情介绍

陈某与丈夫姜某(已去世)共生育三子,分别是姜成、姜乙、姜雨,其中姜雨因为入赘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姜成曾与姜乙协议约定,父亲主要由姜成赡养。2011 年2月,姜成与姜乙在亲友见证下达成协议,约定母亲陈某主要由姜乙赡养。之后,姜乙拒绝履行该协议,陈某因生活困难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1.姜成、姜乙负责安排其住所及吃饭问题

2.姜某甲、姜某乙、姜雨共同负担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每年生活日用费4000元

3.姜成、姜乙每年给付大米150斤、面粉50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上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协议, 因该协议免除了单个子女对父或母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故姜成不承担陈某生活照料义务的理由不成立,鉴于姜雨被招婿入赘,庭审中陈某、姜成、姜乙均不要求姜雨承担生活照料义务,法院予以准许,考虑到姜成对父亲尽过较多赡养义务,虽不能免除姜成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但可以在金钱为内容的赡养义务方面减轻姜成的数额,故终审判决由姜成、姜乙每年各自轮流承担陈某的日常吃住照料义务,医疗费用由姜成、姜乙、姜雨按照20% 40% 40%比例分担,姜成、姜乙、姜雨每年负担陈某日常生活零用费800元、1600元、1600元;陈某日后因病无法生活自理时,三人应轮流承担护理义务。

《姜家赡养父母纠纷案》法院判定无效,原因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与原文无关

分析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本案的关键在于子女间订立的各自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赡养协议是子女间就赡养父母义务的实际履行作出的事先安排,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此种分别赡养协议实质上免除了子女对一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子女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因此应当认定此种赡养协议无效。协议无效后,如果子女方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法院在重新确定赡养义务时应当在经济负担的划定上予以考虑,就赡养义务的财产性义务,参照子女对父母尽较多义务一方支付的财产多少,酌情减轻其承担份额,平衡各子女间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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