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4月 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7年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中国香港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结婚初期感情较好,后来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离婚;
郑桃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