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通过网络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经过短暂相处后于2009年1月13日在安微省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后由于被告整天不工作,完全依靠原告工作养家,原、被告时常发生争吵,感情越来越淡。2009年5月,被告提出会香港找工作,结果被告一去不复返,原、被告开始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到目前为止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8年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经法院审查后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郑桃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