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后自由恋爱,2004年,约好往香港见被告父母,被告称他父母生病了,无法见面,原告认为被告的父母可能反对他们交往便只身回到东莞,随后双方便分手,2005年10月,原告与他人生育了一个小孩,但后来与小孩的父亲失去联系,原告认为这样可能无法给小孩上户口,以后影响小孩读书,原告向被告说明情况后,被告同意与原告领证给小孩上户口,2006年在湖北结婚登记,但实际目前为止分居13年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诉讼法院要求离婚。最后法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郑桃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