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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车方负事故主要责任时,车损险保险人仍应担责

发布者:乔中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11人看过

一、简要案情

原告路某某,男,成年,汉族,黎城县村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公司

2010年12月原告为其所有的晋D3晋DJ挂)号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期限为一年的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

2011年7月,原告车辆与他人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原告车辆负主要责任。原告就其全部车损费要求被告公司全额理赔,被告以他人对该车辆损坏也有过错为由不予全额理赔。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二、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晋D3(晋DJ挂)号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不计免赔等险种,就此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明确的保险合同关系,现原告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依合同给予理赔,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后,依法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故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首先,车损险是以被保险车辆受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车损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说明被保险车方负事故主要责任时,保险人免赔。所以,只要投保车辆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人就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该考虑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其次,从《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确立的代位求偿权内容看,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有权选择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对于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事故责任损失,负有先予赔偿的义务。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故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太原律师乔中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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