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城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货物在物流公司被冒领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原告王某的货物在到达李某的物流公司后,被第三人刘某提走,王某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责任,物流公司认为其已将刘某提走货物的事实告诉了王某,故不承担责任,王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全部货物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物流公司未认真确认提货人身份,而使货物被他人冒领,其对原告货物丢失存在过错,对原告所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其赔偿原告全部货物损失。
律师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货物灭失,托运人、收货人没有过错,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物流快递行业快速发展,但部分物流快递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内部管理极不规范,像本案由于物流公司未认真履行确认提货人身份的职责,由此给消费者带来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希望物流公司能够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己的行业准则,避免因自己的疏忽让消费者受损,从而促进物流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太原律师乔中国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