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霍某与被告李某与1990年领取结婚证书。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子女。原告诉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经常与原告生气并动手殴打原告。原告顾及孩子还小,多次忍让,但被告变本加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另外,被告还公然将第三者带回家居住。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被告在答辩状中辩称,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原告要支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即从2008年起开始支付。现女儿已经成年。
【观点分歧】
1.被告是否有权向原告追索抚养费?被告是否有权在离婚诉讼中提起追索抚养费的反诉或另行起诉?
2.已经成年的被扶养人是否有权要求在其未成年阶段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
【分析】
1.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向原告追索抚养费,理由是被告代替原告履行了抚养义务,其抚养费用是自己支付的,那么就有权要求原告进行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向原告追索抚养费,虽然被告是以自己的收入来支付的抚养费用,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被告从自己工资中支付的抚养费应当认定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的费用,而非是自己单独支付的抚养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抚养费的范围和抚养费请求权利人。从中也可以看出,享有抚养费请求权的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并未规定成年子女可以提起抚养费追索请求。太原律师乔中国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