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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能否在本金中预先扣除

发布者:乔中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25人看过

2011年4月11日,被告罗某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方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据,借据中约定月利息为2.5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方某在向被告罗某支付借款时扣除了利息5000元,实际出借给被告95000元。被告支付利息到2012年6月10日,即支付利息14个月,减去预扣留的2个月利息,实际支付利息为30000元(12个月×2500元/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某借款人民币89762.28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对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和对利率的约定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按法律和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支付利息。原告在向被告支付借款时扣除了利息5000元,实际出借给被告95000元,故被告的实际欠款金额为95000元,以此本金数额为基础,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1年4月11日-2012年6月10日)应为24762.28元,被告实际支付利息为30000元,超付利息5237.72元,应从本金中予以冲减,即被告尚欠本金89762.28元应予偿还。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阳曲县人民法院 金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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