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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维护缺陷造成损失,建设管理部门应承担责任

发布者:乔中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29人看过

原告:哈拉某某。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卡子湾管理处。

2008年10月30日3时,原告驾驶厢式货车,因车辆碰撞在撒落于车道上的煤块,导致车辆方向失控,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车辆行驶过程中与遗撒在公路上的煤块发生碰撞所致。我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可见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具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的畅通的法定义务。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卡子湾管理处负有对管理路段进行巡查及在堆放、倾倒、遗撒行为发生前后采取防范制止及时清理的责任和义务,由于被告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没有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义务,且存在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综合全案,法院确认由被告承担40%的责任份额,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随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就安全保障义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本案中,交通建设管理局作为一个车辆密集行驶的公路这样一个特定危险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更应该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只有尽到勤勉谨慎的巡查,排除障碍物,才能保障车辆在公路上安全畅通的行驶。然而由于其疏于巡查或者巡查不够严谨仔细,导致公路上遗撒的煤块未被及时清理,酿成交通事故。另外,即使巡查到公路上遗撒的煤块,在无法挪移清扫的情况下,也应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采取警示标志警告提示前方行进的车辆注意前方有危险物促使其安全缓慢通行。由于公路管理部门的疏忽过失,导致遗撒的煤块未被及时清除或采取警示标志提示而导致车辆在行驶中存在安全隐患,公路管理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怠于消除危险情况、不安全因素及防止侵害行为发生,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太原律师乔中国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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