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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义务人不履行债务,执行申请人可以尝试要求义务人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

发布者:乔中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682人看过

张某与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被告靳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于每月的20日前付800元,从2011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因靳某累计给付过10400元后再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经多次索要无果后,张某遂于2013年5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靳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对于张某要求靳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的要求能否支持?调解书中的分期付款协议如何申请执行?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协议是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对于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除依法定程序外不得变更。该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权利人只能按照约定期限分别申请执行或待全部期限到期后一并申请执行,故张某只能按约定时间,对已到期的欠款申请执行,要求靳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对于申请执行调解书中的分期付款协议的案件,只要债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一并申请执行义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由于靳某违约在先,张某可以主张靳某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不应仅限于履行已到期限部分。

申请人可以尝试按照第二种意见申请执行。对于此类情况,现行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虽作出明确规定,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可以以此类推。若义务人未履行部分已达到一定的额度,权利人可以要求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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