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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罚息的性质

发布者:乔中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426人看过

2011年3月9日,刘某向某租赁公司租赁挖掘机一台,因资金紧张向某公司借款62840元,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6.65%计算利息,于2011年6月1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不还,除付原约定利息外,还应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罚息。约定的还款期满后,刘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去年12月20日,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62840元及利息、罚息。

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约定了借款利息之后,能否再计算逾期罚息?

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其实是违约金,而不是逾期利息,违约金条款合法部分应当支持。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之一,《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合同法并未明确禁止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款资金而支付给出借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仅在违约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具有赔偿损失兼惩罚的性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况也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可以同时适用。因此本案中,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应当有效。但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应予支持。太原律师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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