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驾驶半挂车沿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到道路中心铁路桥墩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原告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是审理查明,主、挂车投保人分别为某公司和李某。事故发生时,主、挂车都有交强险、三者险。后原告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只同意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予以理赔,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处理本案,律师可以提出如下主张。
原告的身份虽然仍应认定为车上人员,但由于该车主、挂车为不同投保人,按《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的规定,应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即因原告为主车车上人员,则由挂车的交强险进行理赔。
裁判结果:
裁判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原告李某只应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予以理赔;二是原告应按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处理;三是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即由挂车的交强险进行理赔。合议庭采纳了律师意见。
解析:
本案中,无法认定事故发生时,原告李某已经在车下。但按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的规定,主、挂车投保人不同,在连接使用时互为三者。本案,主、挂车所有人不同,而且都上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按照前述规定,原告可以作为挂车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