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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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L贸易术语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海事海商 |2942人看过


一、FCL定义

       FCL贸易术语指的是Full Container Load,作为拼箱货的相对术语,指一整集装箱,有时也指Full Container Load Order,即整柜定单


  在既无证据表明双方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也无证据证明承运人加收了货物从目的港堆场至收货人指定地点的运费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本文讨论的内容。


      FCL贸易术语不同于FOB、CIF等成熟的贸易术语,其承运人责任期间并不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承运人责任期间,在运输期间又无法达成相应的补充协议,只能参照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最为普遍的承运人收、交货操作模式,并依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依照《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FCL贸易术语下,承运人的责任起始于启运港接收货物时,止于目的港交付货物时。


二、案例解析

     在(2019)浙民终156号彭罗乐斯海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第一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汉宏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当中,托运人望达公司委托汉宏物流公司宁波分公司对其货物进行运输,产物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并出具保单,双方约定贸易术语为FCL/FCL。卡车公司派遣汽车前往提货时,发现涉案集装箱被冒领。之后,当地警方仅追回958箱货物,剩余679箱货物未追回。保险公司在赔付损失后,获得代位求偿权,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承运人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提单只载明了FCL/FCL,即为集装箱整箱交接,既无证据表明双方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也无证据证明承运人加收了货物从目的港堆场至收货人指定地点的运费,因此,本案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认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始于启运港接收货物时,止于目的港交付货物时。


  综上,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又未能就此形成补充协议,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结合交易习惯和《海商法》相关规定来确定其责任期间当然,这种认定方式不仅适用于本案,还适用于其他贸易术语或类似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三、关于我们

   【翟东卫专业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航空运输、海事海商案件已有12年,如今已发展成近二十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的物流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有着雄厚的法学功底、法律素养以及出色的诉讼技巧,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翟东卫律师团队专注于服务国内外物流企业是各个物流行业协会的高级顾问,百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每年处理物流相关纠纷百余件业务遍及美国、加拿大、英国、印度等国家及地区,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及丰富的本土诉讼经验赢得物流业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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