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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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贸易术语的保险购买义务阻却保险转委托关系的成立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2日|分类:保险理赔 |301人看过

在前文(2017)渝民终452号pcaLaboratoriesLtd与重庆顺天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当中,一审法院认定科瑞公司与顺丰公司之间转委托关系,承认依普卡公司与顺分公司因转委托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合同。

但在二审法院判决中,对该判决作出纠正。二审法院认为在依普卡公司与科瑞公司签订的两份《外销合同》中均约定贸易术语为CIF,而在科瑞公司与顺天公司签订的《进出口货物运输委托书》中载明贸易术语为CIP,在编号为0958MDC120001267的信用证中载明贸易术语为CIP。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术语仅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CI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由于本案《外销合同》所涉的运输方式并不涉及海运或内河水运,并结合当事人的相关陈述,可以确定依普卡公司与科瑞公司在本案所涉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选择的应为CIP术语。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无论是CIF术语还是CIP术语,两者均确定由卖方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虽然《外销合同》中另有保险条款约定“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110%投保,从供货商仓库到卖方在印度的仓库”但该条款系合同双方在选择相关贸易术语的基础之上,就该贸易术语确定的卖方购买保险义务具体要求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合同双方在该贸易术语之外另行成立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科瑞公司购买保险的义务系由其与依普卡公司在《外销合同》中约定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确定,并非基于依普卡公司的委托。在依普卡公司与科瑞公司不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科瑞公司委托顺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当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的转委托,因此,依普卡公司与顺天公司不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依据上述判决,可以得出:1、在司法实践当中,基于国际贸易术语(且在该术语下包含保险义务,诸如CIP)签订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行为并不形成贸易术语外的委托合同关系,而只是一种基于贸易术语确定的卖方购买保险义务具体要求的进一步延伸与明确。2、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不存在,自然阻却委托关系的形成。3、在审查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转委托关系时,要注意观察是否存在基于国际贸易术语的保险义务阻却保险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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