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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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海关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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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营风险防范系列(一)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448人看过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作者:李惠玉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3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一、案情简述

A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向D公司一批触控屏、主板、摄像头等产品,运输方式为空运,约定货款为5165.6美元、运费5680美元,合计10845.6美元。合同约定,装货日期为预付款后20个工作日,目的港在美国密西西比州。买方预付60%定金即6507.36美元,验收合格后装货,按汇率当日汇率中间价格计算,买方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余款。(海事海商律师)

而后,A公司与B公司及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E通过微信沟通将货物运输到美国等事宜。E在沟通过程中询问A公司意向选择的运输渠道,在A公司选定了DHL作为运输渠道后,其要求E提供收货地址。随即,E向A公司发送了收货地址,并向原告发送了报价。A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将货物送达至E指定的收货地址。而后,B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A公司案涉货物的运输单号,A公司按约支付了费用。(海事海商律师)

案涉货物运输至美国海关后,B公司收到了代理通知,通知显示美国海关要求收货人缴纳案涉货物的关税。E第一时间将需要缴纳关税的消息告知了A公司。A公司得知后,表示其会通知美国客户完成关税的支付。次日,DHL运输轨迹显示案涉货物因未按时缴纳关税而将被退运回中国香港。(海事海商律师)

案涉货物被退运回中国香港后,A公司向E询问了重新发运的费用,E表示因存在DHL向其收取退运费的风险,故其以B公司的名义向A公司出具了一份通知书,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完成二次出运或提货。(海事海商律师)

有鉴于此,双方并未就案涉货物的处理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A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E退还运费并赔偿货值,诉讼金额共计13万元人民币。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

其一,E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二,B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在A公司与E进行微信沟通的过程中,E使用的微信名已明显表明其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在与B公司、B公司工作人员及E沟通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当清楚E是代表B公司接受委托事项。其次,E向A公司发送通知书、回复函等函件,均是以B公司名义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有鉴于此,法院认为,E与A公司就案涉货物的运输事项进行微信来往沟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E并非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海事海商律师)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从双方沟通合同履行内容来看,A公司委托B公司将案涉货物运输至美国,并支付运费,双方应构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并非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关于案涉货物从美国退回,根据当事人在事件中的描述,A公司承认是因其客户的客户未收获,并要求美国当地DHL公司退回的原因。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退回是因DHL公司或B公司方面委托的发货人的过错造成。故本院认定B公司已经履行案涉货物的运输义务,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运费,本院不予支持。(海事海商律师)

但在案涉货物退回香港后,B公司在尚不确定是否存在退回费用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预先支付押金,否则拒绝安排重新运输,亦拒绝向A公司退回案涉货物,存在不当,B公司应当对因此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按A公司与D公司签订合同中的货款金额作为货物损失的金额,由B公司向A公司赔付。

三、实务分析及律师建议

本案的诉争焦点较为清晰,但从法院的判决来看,还是能够给当代企业的经营制度的规范起到很大的警醒作用。

其一,在交易过程中,需重视交易主体的识别。

在微信、QQ等平台作为常见沟通渠道的时代,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经常会忽视对交易对象身份及资质的核实,从而遭遇主体不明或无端涉诉的情况。在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无论是双方立约、履行、告知等事项上,均是通过微信完成。(海事海商律师)

故E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若在交易过程中从未向A公司披露其与B公司的身份,则法院便会认定E与A公司沟通交流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项下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从而认定E与B公司共同向A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站在A公司的角度来看,其在交易的过程中如若没有正确核实E与B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那么其在诉讼阶段也会处于一个被动的举证地位。(海事海商律师)

其二,法人主体之间的业务来往中,须注重书面纸质合同的规范管理。

在本案中,B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并未存在过错,但最终法院仍旧认定其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因就在于B公司在未签订合同明确自身代理身份的前提下,未经A公司的同意,实施了实质性的扣货行为。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来看,货物运输代理人与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存在明显差别。如若作为代理人,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在报价、订舱、对单、垫付运费、通知等尽职尽责。如若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无过错,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海事海商律师)

同时,亦要明确作为代理人并无控制货物、交付货物的权利。如若作为承运人,那么其需承担保管货物、控制货物、交付货物的义务。相对地,承运人亦可在托运人存在履约过错之时行使扣货的权利。在本案中,因B公司并未明确其作为代理人的角色,故法院依据其扣货行为认定双方构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就B公司扣押A公司货物于理无据的情况下,法院则判定B公司需要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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