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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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质货运代理合同下如何认定海上货运委托代理关系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285人看过

如果业务中双方通过QQ、微信、邮件等方式就委托等事宜进行了沟通,形成了委托代理的合意,那么不论是否签订有纸质的合同,都不影响双方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我国和世界上诸多发达国家之间都建立起了很多电子商务网络,尤其是当今大数据网络交易日益广泛,有非常多的公司把大货主、银行、运输代理人联成计算机通信网络来实现无纸质化单证交易的目的,由此实践中常见非常多的电子单据,如电子订舱、电子提单等形式,这也是当下业务时效性的要求和保证

由于这种数据电文的载体比较特殊,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就会对双方是否已经成立合同关系产生了疑问和争议。物流纠纷律师通过以一个近些年发生的案例给大家展示一下:无纸质货运代理合同下,应如何认定海上货运委托代理关系。

在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提出了以下几组证据,试图证明他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成立委托代理合同。

“证一、费用催缴通知单、海运代理费发票、付款凭证,证明原告委托被告代理出口塑料餐具,并已支付代理运费;
  

二、商业发票、装箱单,证明涉案货物共6060箱,价值美元26664元,并已报关出运;
  

三、电子提单打印件(无签发记载),证明涉案货物出运信息;

……

六、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将原告证三所示的电子提单交由原告确认,并告知原告货物已被提走;”

然而,尽管被告对上述几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否认,但是他指出涉案货物是FOB运输条款,原、被告间不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通过审查这几组证据,物流纠纷律师认为,上述所有的文件都是通过电子进行的,没有纸质版,但是这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合意的形成,目前当下也没有法律强制性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成立过程中要求形成纸质化合同。在现有的几组证据中,我们关键要看是否存在海上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合意。这里面关键在于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订舱费、操作费、电放费,并已经支付了代理运费,这些费用都已经通过证据一体现出来。被告向原告开具名目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向原告提交的电子提单中亦载明原告为涉案货运的托运人,故双方已经依法形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持有相同的看法,只要存在相应的费用明细和收据,被告也确实在为原告代理货物出运等相应的行为,海上货运委托代理关系就切实的存在,无须纸质化的文件作为必要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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