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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开勇|时间:2020年09月03日|2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住昭阳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因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2018年8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昭阳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XX、余X(实习),云南XX律师。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第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X、书记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罗XX、余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左右,何X2组织、带领多人在昭通市昭阳区XX非法运营客车,为垄断此路段非法营运客车行业以获取非法利益,何X2等人多次对该条线路的其它营运车辆实施暴力打压,并于2016年6月29日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成立“牛逼公司”。被告人何XX自2018年5月左右在明知何X2等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还帮助何X2驾驶车牌号为云C×××××号灰色长安金牛微型车实施非法营运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同案嫌疑人何X2、韩X、崔X1、崔X2、何X3、刘X,何X4、吉子牛散、土比日哈、李X、蒲XX等人的询问笔录,证人何X1、吴X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违反国家客运管理规定,从事非法运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件中属于从犯,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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