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梦阁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8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太康县某工程公司向徐某借款100万,用于购买钢绞线,并签订了垫资供货合同。合同中还约定了,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处理。我接手案子,分析案件有两个关键点,第一,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约定不明,可以到法院起诉;第二,太康县某工程公司实际为于某与其妻子的夫妻二人控股公司,根据最高法判例,应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应由夫妻二人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准备好起诉材料到法院起诉,最终经过充分的准备和提交相应的证据及判例,最终判决,该工程公司以及其实际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