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梦阁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7日 21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陈某是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某村委会的村民,自1998年起,开始承包该村委会的十余亩土地,用于种植苗木,承包期限是到2028年。陈某已于2000年交完所有的承包费。2020年开始,当地政府要征收该村的土地,村委会对于土地承包合同有异议,不同意出具相关的土地征收手续,致使陈某无法获得政府的补偿。
我接受委托后,首先明确了一点,该案件不是简单的向政府要补偿的案件,而是村委会为了得到更多利益,不认可承包合同,不配合办理征地拆迁手续的问题。因此,直接起诉村委会,确定陈某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缜密的准备,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陈某拥有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某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相关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本案中,承包人陈某系该村村村民,不必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其本人与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