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梦阁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7日 1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自2013年至2015年,陕西某防水材料公司累计向束某及其父亲供应防水材料价值60余万元,因束某的父亲年长,每次的送货单、欠款单、对账表都是以束某的父亲作为买受人抬头制作的文件,束某都会在这些文件上签字。2018年2月,束某在其父亲名字抬头的收付款对账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欠款41万元。过了几日后,束某的父亲亲自写欠款单,确认欠款金额为38万元。又过了几个月,束某的父亲去世。陕西某防水材料公司找到束某要求支付欠款,束某拒绝支付,理由是欠款人是其父亲而不是束某本人。
陕西某防水材料公司于是起诉束某支付剩余欠款,该案经过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一审、西安市中院二审、陕西省高院再审,最终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法院重审。陕西某防水材料公司委托董梦阁律师办理该案件,对于起诉主体的问题,法院最终确定了束某具备被告资格,对于欠款金额,法院最终确认为38万元,并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释:
当送货单、欠款单、对账表等文件名称出现过父子俩,或这些文件经常出现父子混同签字时,有理由相信买受人父子之间属于共同经营关系,应当对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关于欠款的金额,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最后一次对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