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梦阁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9日 4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郭某二、三、四、五、六是郭某七和滕某的亲生子女,郭某一是郭某二的独生子。被继承人郭某七于2004年5月15日立下自书遗嘱,言明在其终生之日后,将其朝阳区西坝河中里的三间住房作为妻滕某的住房,在滕某去世后,此房由孙儿郭某一继承,此遗嘱手写和打印各一份。2009年5月8日,滕金华立下自书遗嘱言明:愿将位于朝阳区西坝河中里的三间房屋的自己份额部分留给孙儿郭某一继承。郭某七2009年去世,滕某2016年去世,原告郭某一主张执行被继承人郭某七和滕某的遗嘱,但郭某三对该房屋的继承存有异议,不同意由原告继承该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真的调取了案件的证据,并多次询问当事人,确认了遗赠协议的真实性,并且认为一家人不应该闹得不和睦,建议调解解决纠纷,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该案调解结案,被告同意由原告一人继承涉案房屋,为当事人取得了应得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