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梦阁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7日 5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16年8月28日,案外人祁某(甲方)与柏某(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惠新西街17号底商鳞次金袖专业美发店。承包主要内容为包施工图和施工方案中的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16日,经检查施工出现问题,需要修补地砖和墙砖,瓦工就是贾某和他的工友。完工后,柏谋却拖欠劳务费不予支付,故贾某诉至法院。
本案是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目的就是帮助弱势群体,我了解案情后,积极询问当事人,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并找证人出庭作证,最终使得证据相对充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贾某劳务费3000余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