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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资金莫名流失!会计、出纳履职缺位需连带赔偿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44人看过举报

在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中,财务管控不规范、岗位权责虚化、人员离职交接缺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少从业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没有主动侵占单位资金,就无需对资金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尤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营场景中,很多人忽视了财务人员的法定履职义务,殊不知履职不严、监管缺位造成的单位财产损害,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A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作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该校由B公司全额出资设立,主要从事职业培训。因经营管理模式问题,该校自成立起便与出资母公司实行一体化财务管理,财务人员、账务体系、资金管理完全交叉混用,并未形成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也为后续的资金纠纷埋下了隐患。

李某、张某二人彼时同时任职于A学校与B公司,其中李某为学校备案专职会计师,兼任母公司财务总监,全权负责账务审核、资金审批、账目统筹管理等核心工作,张某则担任学校及母公司出纳,负责资金支取、票据保管、现金管理等日常财务工作。后二人与公司管理层产生经营分歧后离职,在人员变动后的财务复盘与审计工作中,机构发现重大财务漏洞。

经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核实,李某、张某在职履职期间,从A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专属银行账户中提取的19万元现金,无合法经营用途、无对应报销票据、无合规记账记录,属于去向不明的机构资金。A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原财务人员李某、张某返还全部流失资金及对应利息,并承担案件产生的审计费用与诉讼费用,由此引发本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会计李某的责任认定上,这也是本案最具普法价值的核心争议点。李某在诉讼中始终主张自身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辩称自己仅为学校挂职会计,并未与学校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也未领取劳动报酬,不属于学校核心财务管理人员。同时,李某提出涉案19万元现金均由出纳张某单独支取和支配,自己从未经手取现,张某也未向其提交相关支出凭证与票据,自己无法开展账目审核工作。此外,李某主张其早已离职并被公司除名,涉案资金支取行为发生在其离职之后,与自己无关,且本案审计费用由母公司支付,A学校无权向其主张该笔费用。

出纳张某则陈述,自己仅是学校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出纳,并未实际享有岗位管理权限,所有现金支取、资金使用操作,都必须经过会计李某审批盖章才能完成,自身无法独立支配资金,提出的现金主要是用于付工资、律师顾问费、交B公司现金等,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A学校坚持认为,李某、张某作为学校备案的专职财务人员,二人分工配合、共同管控学校全部资金,正是因为两人履职存在重大疏漏,导致学校大额资金流失且无法溯源,二人理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结合审计报告、岗位备案资料及案件全部证据,判决李某、张某连带向A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返还19万元流失资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连带承担本案全部审计费用。李某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试图通过否认自身履职责任免除赔偿义务,但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李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针对李某的离职免责主张,法院结合案件证据予以驳回,李某声称已离职,但并未完成任何财务工作交接,未移交会计账簿、财务票据、机构印章等核心财务资料,后续学校甚至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追回相关财务材料。在无任何合规交接记录佐证的情况下,李某无法切割自身对在职期间财务问题的履职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会计作为学校账务审核的第一责任人,核心职责不仅包含记账做账,更涵盖了资金用途核查、票据留存、资金溯源等关键义务,即便未直接参与现金支取,也必须对每一笔资金的流向、用途、合规性负责。李某作为专业财务人员,无法举证证明涉案19万元用于学校合法经营活动,无法说明资金的合理去向,本身就是严重的履职瑕疵,是造成民办学校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之一。

从侵权责任层面来看,李某与张某分工管控学校财务,张某负责资金支取保管,李某负责审批审核,二人共同掌控学校财务印章与资金支取权限,形成完整的财务管控体系,因双方履职缺位、监管失效共同造成学校资金损失,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判令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民办学校关联主体财务混同、人员混岗的管理模式,极易造成权责模糊、追责困难的局面。民办学校必须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支取、审核、票据留存制度,确保每一笔资金往来有据可查。同时要完善员工离职财务交接流程,留存完整交接记录,明确权责分割节点,从制度层面规避资金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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