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10月31日|2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原告韶关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货款人民币18209680.19元及利息(利息自每批次进货之日起,按每月2%利率计算,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逾期付款利息为24781240.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被告承建乐昌某广场项目需要,2011年3月12日与原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钢材,被告也分别于2012年1月10日、3月19日、7月18日与原告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确认被告应付货款18209680.19元以及自每批次钢材进货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按每月2%计付利息。但被告在结算后却分文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遂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本律师提出如下抗辩意见: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不属于适格的原告。二、本案的实际法律关系是本案第三人席某与被告乐昌某广场项目部的合伙关系,原、被告之间没有钢材供销合同关系。席某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与原告负责人恶意串通,胁迫被告项目经理马某出具给某公司的欠条与钢材购销合同,徒具形式而内容虚假,双方根本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经多次开庭审理,被告因抗辩有理有据有节,法庭查清了事实真相,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实际并没有跟被告发生货物供销关系,仅凭炮制的书面材料就提起了高达2000余万元的诉讼,最终完全败诉,可谓得不偿失。
律师建议:建筑公司一定要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项目经理、印章等均十分重要,项目部往来业务公司、财务支出一定要全方位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