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10月31日|6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2018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许某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按捺确认。2018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5月1日;借款期限内不计利息;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时不能足额偿还,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原告支付全部贷款本金10%的违约金。2018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支付3000000元,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18年1月26日,原告、被告及案外人龙某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出资的300万元,均由被告本人向原告借款;被告承诺,在2018年5月1日前,300万元保证金由某公司通过被告全部退还给原告,若不能如期退还,则在2018年5月1日前,被告应先行向原告偿还借款300万元整;若项目发生亏损,被告应提供原始凭证证明。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期偿还,原告催要后,于2018年8月10日和2018年8月17日分两次共计偿还1500000元。剩余本金1500000元,原告称,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遂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原告律师主张被告借款未还,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原件、《抵押借款协议》原件及转账凭证,并对出借过程陈述清晰。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还本付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损失10万元。
律师点评:虽然原、被告确系存在合伙关系,但依照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结合双方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还认为,涉案300万元作为保证金已经亏损,原告应当按比例承担亏损,并在本案中进行抵扣,但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原始凭证证明,且当庭承认某公司已经退还了50万元,故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本案借款事实与被告主张追加的另一个合伙人龙某并无关联关系,故法院对于追加被告申请不予准许。故在本案中,被告的各种抗辩理由、反诉请求、追加当事人的请求均被法院驳回,被告完败。
律师建议:大额民间借贷一定要有规范的借条、转账记录等凭据。谨防将借款变成投资款等各种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