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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11月24日|6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R(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与被告湖南S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S置业公司)、湖南省X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传媒公司)侵害作品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2019年6月28日,S置业公司申请追加X传媒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X传媒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7月8日,R公司申请追加X传媒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通知X传媒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9年7月29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R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耀文,被告S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举、龚厚钦,被告X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武林、俞敏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R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使用的“哆啦A梦”模型销毁,删除微信公众号有关“哆啦A梦”形象信息;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两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合计55万元;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R公司的请求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S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X传媒有限公司因涉案展览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R(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

二、被告湖南S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R(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三、驳回原告R(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R(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454元,被告湖南S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6元,被告湖南省X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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